易考试吧-最简洁的考试信息网-会考成绩查询
会考成绩查询
您的位置:首页 > 主页 > 财经类 > 税务师 >

视同继续教育学分申请(天河区财政局)

作者:易考试吧 发布时间:2016-06-21 [手机版]
摘要:广州市视同继续教育学分申请是在个人或单位符合条件情况下可直接在广州网上办事大厅市司法局在线办理。欢迎点击查看。

承诺期限
(工作日) 20

一、办理对象

本公共服务适用于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广州市管理的、并符合视同继续教育学分申请条件的人员

二、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当年年度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当年年度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当年年度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4、参加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年度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5、参加当年年度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6、参加当年年度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当年年度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24学分;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当年年度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8、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当年年度课题结题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9、当年年度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10、当年年度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11、当年年度参加广东省财政厅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12、我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所需材料

1 . 《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 (原件正本(收取)1份)

2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原件正本(核验)1份)

3 . 视同继续教育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四、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网上预约,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继续教育—从业资格继续教育—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办理—从业人员” :8086/gdkjJXJY/NetService/jxjy/login/登陆后填写相关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申请人打印1份《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
2.申请,申请人根据预约时间到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窗口提交所需材料及表格
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窗口给予受理
4.审查,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窗口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须签名的资料申请人必须签名
5.决定,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批
6.证件制作与送达,在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视同继续教育学分,申请人取回证件

五、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网上申请,登陆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继续教育—从业资格继续教育—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办理—从业人员” :8086/gdkjJXJY/NetService/jxjy/login/登陆后填写相关信息
2.取得受理预约号,
3.申请人打印1份系统自动生成的《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表》,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七、办事窗口

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9:00-12:00, 13:00-17:00;周五 9:00-12:00, 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 址: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B区

联系电话: 020-87534916

交通指引:

公交:天河软件园管委会-公交车站 途经公交车:355路、497路、494A路; 494路; 581路; 776路; 901A路; 902路; 903路; B26路; B4路;地铁:附近暂未开通地铁站

八、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九、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十、常见问题解答

"(一)务必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二)所有申请表格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确认;(三)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四)递交申请时应携带所有必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原件以便核对;(五)非本人前往办理须提供申请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本人签名的A4纸委托书一份"

十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2.《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第十六条
3.《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3]18号】全部
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第十六条

十二、备注

本业务无其他注意事项


标签:
相关推荐
易考试网声明:
(一)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jiansou123#126.com
最近更新
学历类 | 资格类 | 英语类 | 财经类 | 小语种 | 建筑类 | 医药类 | 计算机 | 作文 | 论文 | 范文 | 各省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 2005-2020 www.eks8.com 易考试吧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粤ICP备17031770号-1
本网站所有信息全是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