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培训科目: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税务代理实务、报考费 :56元/科
培训时间:20011年2月19日——2011年6月5日
税收相关法律(星期六9:30-11:30)、税法(一)(星期六1:30-3:30)、税法(二)(星期六4:00-6:00)、财务与会计(星期天9:30-12:00)、税务代理实务(星期天(2:00-4:30)。
培训费用: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400元/科)、财务与会计、税务代理实务、(450元/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报名时带上(身份证,学历证,有免考者带上免考规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张),近期一寸照片两张。
【注】凡不是免考学员者成绩三年内有效,有参加免考者要一次性考试通过。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非专业的大专8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 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 律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 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 不符合免试条件者。
(二)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报名条件,并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 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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