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确认报名时尚未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证书,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可以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凭本人签署的承诺书(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下载),办理确认报名手续。前述人员考试成绩合格后须凭此前承诺取得的毕业证书申请报关员资格;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未能交验毕业证书的,海关不予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西部地区以高中或者同等学历报名的,必须提交相应的毕业证书,海关不接受考生以承诺书方式办理确认报名手续。
(5)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户籍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西部地区以高中或者同等学历报名的考生提交)。
3.按照本公告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考生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张,并保证复印效果清晰,供海关留存;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
4.海关签发准考证主证后,考生所交考试费不予退还。
5.考生通过确认报名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副证。考试起讫时间,以及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均以准考证副证为准,不再另行通知。[2]
副证打印10月22日9时起,考生可登录中国海关报关员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副证证面内容为准;考场座位号采取考试当天随机分配的方式,副证证面不予标示。
副证是考试当日进入考场的必备证件之一,请妥善保管[3] 。
报名材料考生办理确认报名手续时,应当交纳报关员资格考试费人民币90元。[2]
考试教材1、《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定价:80元;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
2012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系列教材
委员会编写2、《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定价:60元;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写百科
3、《报关员资格考试历年试题标准答案及详解(05-09年真题)》(原试题新解)定价:40元;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写
2012年版报关员考试辅导丛书
考试题型考试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商品归类题、综合实务题、报关单填制题、报关单改错题。一共包含以下三大部分内容:
1 .报关专业知识:包括报关与海关管理、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等;
2 .报关专业技能:包括报关程序、进出口商品归类、进出口税费的计算与缴纳、报关单证填制等;
3 .报关相关知识:包括国际贸易知识、世界贸易组织、英语知识、报关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等。
考试方式1.考试采用闭卷无纸化考试(机考)方式进行。考试时限为180分钟,不分场次。
2.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副证参加考试[4] 。
3.考生应试时,应当通过考试机的考试界面选择或者输入答案并提交试卷。考生可通过观看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提供的演示视频,熟悉机考答题操作。
4.为保证考生应试需要,允许考生携带工具书(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年版《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入场,书中不得有除印刷内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或者标记。
5.考生不得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考场: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文字、图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储、采集、读取、播放、传输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计算器。
6.其他应试要求详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海关总署2011年第64号公告),准考证主证右页亦印有考生应试注意事项,考生应当认真阅读、知悉。
考试成绩1 、公布时间: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之后的两个月之后公布,并由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各直属海关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2 、查询网站:可登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自分数公布之日起15日内日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分数核查。
3、分数线:报关员考试总成绩为200分,及格线为120分,但合格线一般偏低。
4、合格率:报关员考试的及格率不高,一般为10%左右。
证书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87号》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七条 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自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报关员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其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当由本人加以签注。
考生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 海关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照规定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三十三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遗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三十四条 在报名、考试等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并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应当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证书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