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废船舶除外)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指合同的卖方)实行注册管理。凡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
未获注册的境外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允许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外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
(三)注册条件与申请
1、申请注册的境外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企业;
(2)有固定的办公或加工场所,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3)熟悉、掌握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4)应建立质量保证或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获IS0 14000证书);
(5)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6)近3年内未发现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2、境外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文本。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注册申请:
(1)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2)提供的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3)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经查实属供货企业责任的;
(4)出口废物原料弄虚作假夹带危险或禁止进口货物或有欺诈行为经查实属供货企业责任的;
(5)因环保检验不合格需退运,不积极退运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不合格货物进行弃货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7)对已退运的不合格货物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8)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9)出口规模较小无法保证到货质量的;
(10)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评审与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的境外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分文件审核和现场考核两部分进行。
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注册,并颁发《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授予编号。
经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书》。自《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五)后续管理
1、有效期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境外企业的注册项目(法人、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在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手续。
2、已获注册的境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可对其做出暂停受理报检,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决定。被国家质检总局取消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1)违反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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