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凡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的企业都需要办理卫生注册、登记。
二、主管部门:
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三、卫生注册、登记的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2、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3、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
(1)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
(2)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
4、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5、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
四、审批程序
1、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进行具体审查和现场评审。
4、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卫生注册证书或卫生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有效期:
1、《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2、《卫生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卫生注册企业颁发。
3、《卫生登记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卫生登记企业颁发。
六、监督管理
对注册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1、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定期监督检查。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1)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注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2)对季节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
(3)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4)对其他卫生注册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
3、换证复查
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
4、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
(1)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
(2)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
5、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卫生注册证书:
(1)有上述“监督管理”第4项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2)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3)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4)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5)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卫生注册证书、注册编号、卫生注册标志,或者本企业未注册食品使用本企业注册食品的注册编号的。
被吊销卫生注册证书的企业,自收到吊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的卫生注册资格自动失效:(重要考点)
(1)卫生注册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2)卫生注册企业的生产车间改建、扩建、迁址完毕或者其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
(3)1年内没有出口注册范围内食品的
(4)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责编:思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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