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
三、注册登记条件(参见教材170页,了解)
四、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
1、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的材料。
2、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
3、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将组成由2人以上(含2人)的考核组,依据注册登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4、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经现场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注册登记,并及时下达《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获得注册登记资格的企业日常监管和年度审核。
五、监督管理
1、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换证或变更手续:
(1)注册登记证书满3年有效期;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3)厂检员发生变化;
(4)产品种类发生变化;
(5)其他有较大变更情况。
2.注册登记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企业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改建、扩建、迁址;
(3)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3、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整改,必要时暂停报检,直至符合要求:
(1)厂区卫生条件和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
(2)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3)出口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无法有效控制;
(4)出口产品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质量安全问题;
(5)被输入国家或地区通报检出质量安全问题。
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注册登记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对发现的问题在限期内不能整改完成;
(2)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
(3)一年内未有出口报检或停产一年以上、破产或者被兼并不再生产竹木草制品;
(4)隐瞒或瞒报质量安全问题;
(5)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
(6)变卖或出借注册登记证书;
(7)伪造和变造注册登记证书;
(8)企业自行提出注销申请;
(9)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第九节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
三、注册登记要求(参见教材172,了解)
1、种植基地要求
2、加工包装厂及储存库要求
四、申请程序
1、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要求组织考核。
3、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出境 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 检疫注册登记证书》。申请人凭该证书办理报检手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五、监督管理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检验检疫机构将建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做好良好和不良记录,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对伪造单证、逃避检验检疫、弄虚作假的企业、报检人或代理人,将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报检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编:思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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