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二、除害处理申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在实施除害处理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处理合格且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在出境时无需报检。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标识加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报检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外贸单据外,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供现场检验检疫人员查验放行和核销。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
1、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实施资格认证制度,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资格申请,符合要求取得了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方可开展业务。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三年。
3、输入国或地区对木质包装有特殊要求的,还需符合总局 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责编:思念
上一篇:报检员模拟练习及解析(4)
下一篇:2015年报检员考试《业务基
本文标题:2015年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辅导:出境木质包装报检
本文地址:http://www.eks8.com/baojian/75413.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