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产品报检范围:
“转基因产品”是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产品进境的报检要求: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2.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3.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详见教材第3章附件),检验检疫机构核查标识,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未标识的,不得进境。
4.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5.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1)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2)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
转基因产品过境的报检要求:
过境的转基因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过境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 资料:
1.《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申请表》。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已进行相应的研究证明文件或者已允许作为相 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3.转基因产品的用途说明和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4.其他相关资料。
5.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转基因产品过境转 移许可证》并通知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不予过境转移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6.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和过境转移许可证向进境口岸检 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准予过境,并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出境。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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