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种单位、个人或代理人应在植物系列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许可证或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局办理备案手续。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经直属局核查备案的许可证、审批单、产地证、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信用证、发票等向指定检疫机构报检。
2、自2010年4月1日起,对进口植物和种苗采取指定入境口岸的措施,并实施动态调整。
3、国家总局对进境废物原料国外供货企业的注册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4、进口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总局提出变更申请,总局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决定。废物国外供货商名称、法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5、对进口废物的国内收货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不予登记,该国内收货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注册登记;以苦难、贿赂等不正常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不予登记,直属局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6、直属局自收到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补正材料,通知申请人在30人补正。受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专家评审组须在现场评审实施日期前15日内通知申请人。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直属局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7、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局提出变更申请,直属局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冷变更的决定。
8、已获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90日全数检验的情况包括?(自己查教材)180日全数检验的情况包括?(自己查教材)。对已获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无法正常联系,经查与注册信息不符的,公示30日后,按不接受监督处理,撤销注册资格。
9、审核机构为直属局的,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境植物隔离检疫圃许可证。审核机构为总局的,直属局将初审意见报总局,总局准予许可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境植物隔离检疫圃许可证。
10、出口烟花爆竹、打火机、点火枪生产企业登记申请,经复核仍不合格的,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11、直属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备案登记申请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相关证书。
12、直属局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备案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备案企业,每1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季节性出口产品的卫生备案企业,按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至少每半年(或生产季节)进行次全面监督检查。
13、所在地自受理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企业备案申请30日内,考核合格,准予备案的,颁发《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书》。
14、被 取消植物源性食品企业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的,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15、检疫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果园、果园包装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16、检疫机构对果园、包装厂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况:A、注册里混有非注册果园、包装厂水果的;B、效用注册登记编号的;C、伪造或变造产地供货证明的;D、检疫合格后被调换的;E、违反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
17、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不予注册登记的,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取消注册登记资格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
18、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材料,审核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9、供港澳蔬菜出货清单、《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行一车/一柜单制度。广东、深圳、珠海出具的有效期为3个工作日,其他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期为7个工作日。
20、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和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所在地提出年审申请。检疫机构次年1月底前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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