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
2、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一)散装货物;
(二)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三)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四)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3、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或技术处理方法的,由目的地商检局监督销毁或作退货处理。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进出口直通放行:
(一)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
(四)非直通放行货物经口岸查验发现有货证不符的;
(五)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六)停止直通放行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直通放行。
5、颁发适用于列入《法检目录》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6、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7、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8、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四个类别进行分类。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
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高风险产品目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产品分级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9、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l 特别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企业整改基础上,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
l 严密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l 一般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
l 验证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证明文件与出口工业产品实施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实施抽批检验。
l 信用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
10、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信用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或者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
11、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验证监管方式;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
12、三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或者一般监管方式;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13、四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14、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15、检验检疫机构对下列产品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
(二)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出口产品;
(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严密监管的其他产品。
16、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及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17、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
(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三)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四)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
(五)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
(六)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
(七)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18、本办法不适用于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
本文地址:http://www.eks8.com/baojian/78728.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