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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科目(3)

作者:易考试吧 发布时间:2015-09-26 [手机版]
摘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4)受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不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或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的;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五)申请房地产估价师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3)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4)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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