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专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条件原则上以“专业指导目录”的大类设置为主,以限定大类中的若干专业为辅,除专业性要求很高,又无相近专业的,才可设置单一专业。综合管理岗位的专业条件原则上以不限定专业为主,以“专业指导目录”的大类设置为辅。工勤技能岗位的专业条件原则上不限定专业,但可限定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如驾驶等级证、厨师等级证等。以“专业大类”设置的岗位,考生所学专业指导目录没有涵盖的,只要确实是相近专业视为符合岗位专业条件。
②年龄设置:原则上以5岁为一个档差,不超过35周岁,若具有中职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等级的,年龄可放宽到40岁,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岁,并可考核录用。
③少数民族及户口设置:结合我州是民族自治州的实际,边疆南部6县和内地县市部分山区少数民族聚居乡镇在招聘岗位总数中按20%的比例,允许设置少数民族和户口条件限制。
④性别设置:各岗位原则上不设性别限制,根据各县市具体情况,如需设置的可按县市招聘总岗位各占50%比例设置男女性别条件。
⑤其它设置:设置了各类执业资格证要求的岗位(如:执业医中公师资格证、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资格证等),考生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专业不符但持有与岗位匹配执业资格证的原则上可视为符合岗位条件。
(二)公开招聘简章的草拟与发布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由州人事局统一制作和发布,第一次招聘简章原则上在当年2月份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二次招聘简章原则上在当年8月份向社会发布。简章发布主要以红河人才网为载体,各县市利用当地的各类媒体资源配合宣传。
(三)报名组织
为方便州外就读的考生报名和有利于人才引进,提高报名工作效率,资格审查只对进入专业素质考试的考生进行,报名时不需要进行资格审查。为减轻考生的考试成本,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只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网上报名通过红河人才网为平台的《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系统》报名,县市事业单位的报名初审由县市人事局负责,州属事业单位由州人事局负责。
考试报名费收取办法:在《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系统》报名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的网银进行缴纳。
(四)组织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考试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务工作(综合素质考试)由州人事局统一安排,根据每次招聘报名情况,设置多个考点,被设定为考点的市县,具体考务工作由市县承担,州人事局派出人员指导工作。
专业素质考试考务工作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公开招聘方式”进行。组织专业素质考试前,人事部门须对进入专业素质考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实行分级负责,报考县属事业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市人事部门负责;报考州属事业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州人事局负责。资格条件审查时,考生应提供岗位要求的所需证件原件,对当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暂时提供不了毕业证原件的,可由其就读院校提供学历、所学专业等证明。资格审查考生提供的各类证件和证明材料不符岗位条件的取消进入专业素质考试资格,其后果由报考者自负。
综合素质考试结束后,成绩及进入专业素质考试人员名单一起公布;专业素质考试结束后,专业素质成绩和总成绩、进入体检、考核(政审)人员名单一并公布。
(五)考核(政审)与体检
进入体检的考生,分别由州、县(市)两级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体检结果必须有主检医师签署的合格与否结论,并加盖医院印章。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体检,无行业体检标准的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体检表统一使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体检表》。
政审(考核)以查阅考生的档案为重点,同时应针对不同的考生采取相应的办法。对已参加工作的考生由招聘单位与原工作单位联系,请原工作单位对该同志的现实表现给予书面鉴定;对社会待业(或失业)青年的考生由招聘单位与考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请公安机关对该同志的现实表现给予书面鉴定;对当年毕业的考生的政审主要以查阅其学籍档案为主。
(六)公示招聘结果和录(聘)用报批
根据简章规定,经考试、政审(考核)、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拟录(聘)用人员。拟录(聘)用人员须在红河人才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拟录(聘)用人员公示期满后,无不良反映,分别由各县市人事局、州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写《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企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审批表》(一式二份)或《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印章,附带《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体检表》、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原件(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的)一并报州人事局审批。
新录(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
对新录(聘)用在南部六县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与其签定最低服务期限协议,最低服务期限定为5年,在服务期限内,新录用人员不得调出本县。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纪律和责任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相关纪律要求,杜绝招聘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按原人事部令第6号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管者,既不能干涉事业单位的正常招聘工作,又要对违反招聘工作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招聘工作须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机关参加,对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群众的申诉、检举和控告,并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事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红人[2008]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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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试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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