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厅、人社厅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的若干意见》,通过五项措施进一步强化乡镇公务员队伍建设。
改进考录工作。按照专编专用、按需招录的原则,及时在编制限额内足额补充乡镇公务员;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拿出一定比例的乡镇公务员职位面向本县户籍或生源的人员定向招考;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必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签订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的服务合同,5年内不得遴选、调动或借调。
优化干部配置。鼓励本县人员考录当地乡镇干部,鼓励县直部门干部到乡镇工作;乡镇换届或领导班子缺额时,优先从在乡镇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或本乡籍干部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本乡籍干部或在本乡镇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
激发队伍活力。加强乡镇科级非领导职务配备,推进事业编制管理岗位干部非领导职责五级、六级职员试点;对符合任职条件乡镇事业编制干部,可提拔担任乡镇领导职务,切实把优秀乡镇事业干部充实到乡镇领导班子中。
加强公务员培训。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需求,分级负责,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实现全覆盖;每届任期内对全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乡镇其他班子成员轮训一遍,每3年让乡镇公务员至少在县级以上党校或相应培训机构参加脱产培训一次。
完善考核机制。严格控制对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票否决”事项,切实减少部门考核多、检查多的现象;加强乡镇公务员日常考核,完善岗位职责和包村入户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并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将乡镇机关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提高到20%,对工作成绩突出且平时考核开展好的乡镇机关,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提高到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