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及主要表现方式。在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中,由于行业不同、交易主体及对象不同,在公告公示制度的管理上也具有不同的特点,但公开是共同的。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需要公告公示的内容、范围、要求及法律责任,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公告公示的内容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标结果公示等。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发布更正公告;对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2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布中标公告;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在成交供应商确定2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在公告中标公告和成交结果的同时还应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入还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定的媒体上公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对投诉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书,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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