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中不诚信行为多发 “四费”成重灾区(2)
“诉讼当事人的认识误区,使得部分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提交虚假证据事出无奈。”法官说。如一些自由职业的当事人认为,必须向法庭提交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才能支持误工费损失,为避免权益受损,被迫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其实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误工费部分,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所以并不是只有提交了单位的证明诉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备也是重要的原因。诚信危机是我国当前非常突出的一个社会问题。诉讼参与人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伪造证据等行为,浅层次原因是由于法律规制制度缺位和不当利益的诱惑,从更根本上说,则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尤其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导致的。
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韩红俊教授接受采访时说,在多元化的时代,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已成为人们维护权益的普遍方式,但在诉讼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达不正当目的,采取了种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若不能得到及时制止,会导致法治信仰危机,更有甚者,权利受到损害者可能会采用非法办法来找回受到的损失和心理平衡,从而破坏社会和谐。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当事人不诚信诉讼行为会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审理难度加大、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等诸多后果,严重扰乱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国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或使原本清楚的案件变得扑朔迷离,或无中生有虚构出本不存在的纠纷,这无疑造成司法办案部门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
此外,不诚信诉讼行为未能查处并导致错误裁判,会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的质疑,导致法院文书的威严性荡然无存,严重影响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很多案件因不诚信诉讼行为而提起再审,导致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被推翻,破坏了司法程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破坏整个社会诚信理念的建立。
加大惩处力度遏制不诚信诉讼
我国现行法律如何规制民事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介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为规制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111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还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限额提高到10万元,大大提高了对个人的处罚力度。
韩红俊认为,为了预防和减少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法官应在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时,告知当事人有遵守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明确规定违反诚信原则的后果,不仅要将不诚信行为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处理,而且对给对方当事人和案外人造成的损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对不诚信行为适用诉讼费和律师费的转付制度。
据了解,朝阳法院采取发放诉讼风险告知和要求当事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等方式,预防和警示相关行为后果;严格适用法律依法惩处不诚信诉讼行为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向相关主管机关通报建议等方式,有效遏制该类行为;法院还为民事法官梳理了不诚信诉讼的高发领域、审查辨别重点,以提高审判人员对该类行为的敏感度、加大对不诚信诉讼的惩处。
为了预防和规制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朝阳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增设前置公估、鉴定程序,即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公估、鉴定等方式科学、客观界定合理损失范围,预防恶意骗保行为的发生、降低诉讼风险、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除此以外,法院还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建立汽车维修企业的诚信档案和机动车电子健康档案,并通过向社会开放查询功能,推进车辆维修信息的公开,加强社会管理和防范。
张嘉军建议,作为道德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全面的贯彻和实施,特别是广大当事人能够自觉本着这一原则进行诉讼,一方面仰赖于法院严格执法,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依据法律予以严厉制裁,准确、及时适用训诫、罚款、拘留措施,对违反诚信的行为予以惩处,如果该行为构成犯罪,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另一方面,需要在整个社会大力宣传诚信观念,国家积极建构全国性的诚信管理体制,对于违反诚信的诉讼行为,记入诚信记录、纳入诚信系统,让其不诚信诉讼行为成为办理其他事务的障碍,以此遏制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编后:
不诚信诉讼行为,根源在于当事人的贪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当每个人都将此作为行为准则的时候,不诚信行为将彻底绝迹。
但抵达这样的终点,需要一个过程,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中间,当事人的自律,来自各方面的他律,都不可或缺。在他律方面,法院以罚款等方式做了有力制约,报道中专家也给出了很好的建议。需要提醒的是,刑事手段的及时介入。
报道中提到一个案子,当事人索赔近10万元,法院最终仅支持了2.5万元,据以主张10万元的证据,多为伪造。虚构事实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当事人诈骗痕迹很浓。并不敢断言当事人一定构成犯罪,也许有其他非罪情节报道没写到,但审判人员密切注意这类诉讼中的犯罪情节,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却是必要的。贾阳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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