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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综复杂的交通事故

时间:2016-06-14 20:54 来源:www.ledfpc.com 作者:会考成绩查询


尊敬的区长先生!
您好:我是一名普普通通的百姓在这个社会上没有什么地位没什么势力,如果你真的能看到这封信还请你从百忙的工作中替我们这些,人微言轻的老百姓做主,阻止更多的不公继续发生。
在2016年2月15日上午9-10点期间在位于江津区柏林镇紫云段107省道700米处,我的一位亲人(李长华,男52岁重庆江津珞璜镇和平社区人士)骑摩托车正常行驶中被后面一辆宝马车超车过程中撞伤,摩托车倒地后都滑行了13米的距离宝马车更是走出了30米远才刹住车,可见速度之快,更可气的是肇事者(贺洪超,男,大约60岁左右重庆江津柏林镇东胜村人士)居然还态度恶劣,受害者当时就被撞得人事不醒,七窍流血,肇事者居然还是在周围群众的指责之下才报的警打的120,过了大约很久伤者才被送到江津中心医院抢救,在晚几分钟伤者就已经没希望了,(出警的是李市镇交通队第五大队)说到这里我表示无比的愤怒。
交警勘察了现场,比对了两车之间的痕迹,拍了与事故相关的照片并且讯问了肇事者及周边邻居,所有的路人都同时指向肇事者是因为宝马车超车导致的这场事故,但是宝马车主蛮横的不承认,还说是以做好事的名义下车救人的,交警就因为肇事者不承认也没做什么处理,只是扣留了双方的车辆,几小时后我们去找交警,我们到时肇事者已经在交警队了,经过努力的沟通肇事者始终不承认,然而交警给出的回答是宝马车有很新鲜的痕迹但摩托车上的痕迹由于倒地被伤得很模糊,看不出来什么,需要去做痕迹鉴定,让家属耐心的等待,于是几天时间过去了医院的费用每天几千几千的花出去了,在我们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又去找了交警,交警说在帮我们申请道路交通救助金,一申请就是半个月,受害者每天待在重症监护室光是医院费就已经把这个家耗得倾家荡产了,家属实在着急,每次找交警讯问案件的进展得到的总是让家属等待等待,生死攸关怎么等得起,于是我们找到了区里面的信访办,公安局,支队,得到的答案就是各个部门踢皮球似的回答,敷衍了事,总是找些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搪塞家属,老百姓找政府政府就用法律来拒绝老百姓,而反过来我们用法律来质问执法人员的时候得到的就是不耐烦的态度,最终两个月过去了,肇事者至今从未问候过一句,交警的回答还是一如既往的等待,在这期间对方保险公司主动找过我们说只要交警开垫付通知书愿意用交强险来承担一部分费用,交警总是以鉴定结果未出说开不出来,而对受害者这边已经再无力承担医药费,欠了医院大笔费用,每天医生都劝放弃病人,因为这场车祸家里的顶梁柱倒下了家里人的生活都成了问题。
直到2016年3.30日终于等到了交警的电话,告知我们鉴定中心发来了一份微量元素的鉴定报告,报告中写到从宝马车痕迹中提取倒疑似油漆,而油漆中的微量元素的化学成分两车是完全吻合的,基于这点就基本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宝马车与摩托车发生了直接接触的,二是两个车的本身材质就是一模一样的,听到这个消息在万念俱灰的我们一下子仿佛又看到了希望,于是我们又等了一个星期,果然在4.9日再次接到了交警队打来的电话说是鉴定结果下来了,本来想等了两个月了的希望总算来了,结果却让我们家属陷入了更可怕的危机,得到的结果是(无法确认两车之间是否发生碰撞和接触)听到看到这样一份结果瞬间觉得天都塌了,彻底的不知该怎么办了,本来想这份迟来的鉴定结果就是我们的唯一的一根救命稻草,谁想连这份希望都彻底破灭了,在痛苦伴随的时间中我们足足等待了两个月啊,同时也让我明白了一个问题胳膊拧不过大腿,民不与富斗富不与官争,自古以来都这样,我们老百姓又能怎样呢,但是我始终不甘心。
谭区长!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之所以造成今天这种复杂的局面,我们都认为这中间有很多的因素,尤其是人为因素,根据整个事件的发展和政府部门的处理看来,家属方严重怀疑肇事者和他的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在这个案件当中做过很多手脚,下面我一一的表达一下我站在受害者角度对这个是事故的意见和看法。
第一:在这个交通事故中因为摩托车倒地后滑行了13米,而导致了重要的证据被毁,故而交警提出做痕迹鉴定,以此来作为直接的证据,但是在做这个鉴定期间交警没有考虑到该如何去抢救伤者,没有及时的采取相应的措施,申请道路救助金被拒,道路基金给出的答案是交警没有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就表示事故不明确,而交警这边一直以等待鉴定结果为由不表达责任的问题,这里我对交警的执法行为感到质疑,因为从事发现场的证据可以足够证明宝马车跟这次交通事故是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
1.当时根据现场勘察的痕迹完全能证明摩托车是靠车道右方都已经快接近马路牙的位置在正常行驶,而且根据路段当时的条件是不具备超车条件的,而且超车时宝马车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从轮胎印和宝马车的新鲜痕迹都可以证明这个观点,而巧的是宝马车的新鲜痕迹与摩托车保险杠被擦伤的位置高度是一致的,我相信这不是巧合。
2:当时宝马车车主是处于行驶证被扣留期间,属于没有行驶证上路,如果肇事者遵守了相关规定,也就不会发生悲剧。
3:宝马车主是一个60岁的人,根据规定需每年体检一次来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而宝马车主是一个10多年的脑血管硬化的老病号,随时都有发病的危险,明知而故犯,这样上路的司机不是对其他人是种巨大的威胁吗?根据规定当时肇事者是不具备驾驶的条件的,这点有肇事者家属录音为证。
4:根据肇事者自己的形容前言不搭后句,自己都无法清楚表达当时的情况,口齿模糊,更是提不出跟本次事故无关系或提出摩托车有过错的证据。
5:现场有目击证人,完全能证实宝马车是如何撞到摩托车的情景,但由于现在的人们都不愿摊事,都保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愿主动出来作证,交警更是以忙为由不出去采证,什么都要我们去找证据,经过我们打听沟通证人始终都不愿到交警队作证说如果是交警上门取证都愿意配合,而我们跟交警提供了这些证据交警始终都不及时的处理。
7.八益的鉴定报告中明确写到有从宝马车痕迹中提取到疑似油漆,检验出来的成份,是完全一致的两车都分别含有:
铝、硅、硫、钙、钡等元素虽说是怀疑但是在后面八益司法鉴定也没有给出确切的答案来解释这一报告,就说无法鉴定,那疑似这份报告又是怎么发现的,先别说摩托车与宝马车根本上材质的区别,作为受害者家属都认为重庆八益司法鉴定中心的所谓无法鉴定确认一说感到质疑,从中一定有人为因素存在,现家属及感到不公的社会人士正在通过各种渠道确认此事。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质疑原因: 本次交通事故即使两车之间没有直接的接触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第三条和四条,车主家人或自己都明知自己的身体状况还明知故犯,谁都知道脑血管硬化是会随时发作的危险度就不用说了,有录音为证,从一观点能完全证明宝马车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不知交警为什么那么难划分责任,以前等鉴定现在不知还能等什么,是交警部门的执法不力,还是其他因素。
质疑原因:根据道路交通法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本案之中讲到的既然完全能证明摩托车属于正常行驶且靠右行驶而因宝马车驶过时就导致交通事故的,在加上宝马车的新鲜痕迹跟摩托车擦伤部分高度完全一致,这都能足够证明是因为宝马车操作不当或违章行为造成,那么根据17条当认定为交通事故,根据第19条当认定为全责或主责,明明各种证据或明确的法律都让本案明了清晰,我就不知道为什么到了交警的手里变得如此复杂,是办案人员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不够?还是因为肇事者方条件背景较优越而偏离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个天平原则。
有很多交通事故都不一定有接触,不是说两车之间没有直接的碰撞,就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就像本案中说的,是因为宝马车迅速超驶过而导致的,交警就应该及时划责,而不是只会一味的等待鉴定结果,如果每个执法者遇到一点难题的时候就只会把资料搜集起来交给其他部门处理,而自己就只会等待,请问如果都这样来办案,可想而知每天有多少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这种无知和交警的执法不力中而失去生命,又怎能对公民有一个交代,公民又怎么相信法律会保护老百姓,我只能说我质疑交警有规避风险的行为,有不负责的行为,有其他人为因素的行为,在这个事故中我看到交警起的作用就只是起了个搜集现场资料的用处其他都是在相互推卸,逃避,等待,拖延,而没有负起该有的责任,衷心的表示失望。
根据我国最高法的解释,如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因为没有明确接触就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只要是事故中有一些必然的联系或因果关系都算是证据,比如超车时产生的气流、震动、风向、对另外一方产生的惊吓而导致的事故,都可以解释为物理接触,不是有痕迹才叫接触,一个简单明了的交通事故为什么两三个月都定不了责任,所以我对交警处理本案的方式方法,及责任担当感到严重的质疑,同时对这些质疑找过上级部门,得到的都是一些敷衍了事的答复,甚至多次通过网上平台反映过此事,反而被通知不要到处发贴,我当时就回答我会通过各种方式,倾其所有,一直等到圆满解决的那一天等到正义来临的那一天,绝不放弃,难道真的是官官相护吗?地方的信访办只是用来作秀的吗?
直到2016年5月6日的这一天事故责任书终于下来了,对方全责,而划分责任的依据最终还是以上提到的一些因果关系来定责的,本来就是合理合法的一开始为什么就一直非要等待八益的结果,是嫌麻烦还是另有原因,现在想申请道路交通救助金来救人,交警却又说现在不能申请了,以前申请不了理由就是事故责任不明确,怕还不起这笔债,交警不敢申请,现在事故责任明确了又说时间太久申请不了了,试问道路基金规定哪条又限制了时间的,我们律师到道路基金会问过,给出的答复是只要交警开出申请,基金会就认可,李市交警为什么不开这份申请书,其中的原因希望上级部门能查查真相,肇事者方我们律师也好,我们受害者也好,全都联系不上,也不主动联系我们,责任书没下来之前我可以理解,最多在道德层面谴责对方,现在责任书下来了肇事者还那么有恃无恐的,交警又觉得责任书下来了就没义务在管此事了,想求交警通知对方和对方保险公司来调节,结果都找借口推脱,让家属自己想办法,难道非要狗急跳墙去找到对方打他一顿吗?对我们来说还能怎么办?这样的话从头到尾联系起来我们不得不怀疑其中的蹊跷,警方到底是在秉公执法还是特意在为谁争取利益呢?现在我们已经欠医院10万的医疗费,如果再这样采取保守治疗的方式,不但病情得不到控制同时也不断增加医药费,如果法律都拿这种无赖的肇事者没办法,那对于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又能怎么办呢?其实有许多事情我们都理解交警的担忧但是担忧的同时也希望尊重一下每个人的生命,大家都不容易。
总之谁都可以等,可以去相互推卸,但是生命只有一次,由衷的希望都可以得到一个公平的对待,政府能维护法律的公正,让正义永远站在正义的一方,谢谢。

—— 受 害 方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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