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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方违法掉头被罚150元 接受“别车”方致歉 双方达成谅解

时间:2015-04-21 12:4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中山违章查询


“被别”方违法掉头被罚150元 接受“别车”方致歉 双方达成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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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交警大队给文先生开具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


  广西交通安全网柳州讯 通讯员文/阳玮勋图/邓芳近段被市民关注的“逼停门”事件中,“被别” 宝骏车驾驶人文先生于15日下午5点,第二次来到柳州交警支队柳南大队接受处理。因其在柳工大道掉头时妨碍直行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的规 定,被处以150元罚款。在柳南交警大队的调解下,文先生接受了有“别车”行为驾驶人黄先生的电话道歉,双方达成谅解。柳州交警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 为,分别给予150罚款,公正处理了此事。

  “当时我的行为有些过激,给你造成不便了啊,希望得到你的谅解。”在柳南交警大队,邓芳警官用办公室电话拨通了黄先生的手机,黄先生在电话里为自己不 当驾驶行为向文先生表达了歉意。文先生也接受了道歉,表示幸亏当时没有因为不当驾驶而造成交通事故,希望以后大家多注意行车安全、文明驾驶。

  在案件调查中,民警调看事发时的道路监控视频发现,文先生驾驶车辆掉头时,没有避让对向正常直行车辆,先后有三辆车与文先生的车“擦肩而过”,而其后 做出“别车”行为的红色马自达车就是第三辆车。因文先生驾驶车辆实施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被交警部门处以150元的罚款,文先生 也表示对交警的处理结果无异议,并在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

  此前,4月10日下午,有“别车”行为的红色马自达驾驶人黄先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在道路 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规定,被处以150元罚款。

  柳州交警提醒,驾驶人驾车在路上掉头时应遵循“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注意避让来往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不允许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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