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
来信人:
你好,来信获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退休医师是否准许开办诊所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称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指的是:(一)通过执业医师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依法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三)非医疗机构在职执业医师。
二、关于开展个体诊所的条件及材料
(一)设置条件及证件
1、取得医师资格满5年以上,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审查原件,收复印件;2、执业医师注册满5年以上,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原因和复印件,审查原件,收复印件;3、执业医师执业满5年,提供上两届医师定期考核原件审查,收复印件;4、拟选择地址,该地址(是/否)选择合理,需现场勘查;5、诊所申请书;6、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7、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书;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二)执业登记注册提交的证件及材料:
1、执业许可申请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近六个月银行资金流水);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7、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名录清单;9、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处置方案;10、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如还有问题,请咨询。
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联系电话:4141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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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退休执业医师开办诊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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