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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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投资(期货等套期保值投资除外)、公司并购、项目合作、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对内投资包括:重大项目投资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许可等。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第二条所指的公司投资行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投资涉及交易资产(除涉及关联交易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内(含5%)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报请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同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投资涉及交易资产(除涉及关联交易的)一年内累积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不含5%),30%以内的(含30%),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投资涉及交易资产(除涉及关联交易的)一年内累积交易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0%的,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以上投资权限如发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情形的,则还应按该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不含300 万元)以下的,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含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 (含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含5%)的,除须经董事会批准外,还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公司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化管理,其中:
战略投资部负责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投资、公司并购、项目合作、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项目的投资。负责公司新建项目对外立项审批,核发项目投资总额。
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新建项目的投资概算分解和实施监控。
生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技措大修项目的投资管理。
技术中心负责公司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的投资管理。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投资由销售总公司负责管理。
第四章 对外股权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战略投资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战略投资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在与财务资产部、工程管理部、技术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基本状况、项目方案、市场销售和生产能力、原材料、劳动组织、股份结构、资金来源、成本预算、财务状况、结论。
(四)战略投资部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交由证券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战略投资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部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参与控股、参股公司的前期筹建。控股、参股公司成立后,协助董事会做好控股、参股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对外投资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具体实施遵照《新疆中泰化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控股、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控股公司的财务并表事项。
第五章 公司项目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部是公司新建项目审批归口管理部门,战略投资部负责对政府核准及备案项目的上报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按政府核准项目、备案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其中:列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包括限制类项目名单)》为政府核准项目;企业不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为备案项目;5 亿元及以上的基本投资项目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委员会负责备案;前款规定总投资限额以下项目报各地、州、市发改委或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和备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技术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完成,战略投资部上报政府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七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环评、安全、消防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负责配合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中提供银行资金证明及贷款意向函,负责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政府核准项目和备案项目的立项核准完成后,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项目正式实施。
第二十条 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项目概算进行分解和实施监控。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承担终身责任,项目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投资金额实施项目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生产管理部负责股份公司对内的技措、大修项目管理,具体实施遵照公司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方案时,必须按第二章之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能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审计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报备公司审计委员。
第二十六条 对外股权投资项目终止的,被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由公司委派的董事作为股东代表,财务资产部、战略投资部派员共同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各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待项目全部结束后负责将项目材料整理交总经理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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