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1993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特点:一是征税对象是所得额;二是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比较复杂;三是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四是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税办法。
4、纳税人:是指对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
5、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6、补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就其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