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征税依据:现行契税是按1997年7月7日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3、特点:一是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二是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4、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5、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
6、国家规定下列情况可以减免契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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